廣告標示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
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過半公股捐助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於平面、廣播、電視及網路(含社群)媒體刊播時,必須明確標示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
得免予適用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執行原則之情形,簡要摘述如下:
(一)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 各機關… ,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 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奉 總統於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施行。
(二)惟各機關普遍反映實際執行政策宣導時,倘全數均須標示廣告,恐造成民眾
誤解,降低宣導效果,且造成政策宣導上之疑慮及困擾。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參
酌行政院法規會等相關意見,訂定得免予適用情形如次:
1、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民生或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之 宣導。
2、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之宣導。
3、各類競賽、頒獎活動之媒體轉播事宜。
4、無宣導文字之事項。如辦理活動及說明會等指示牌或紅布條、其他僅標 示機關名稱之宣傳品等。
5、國際政策宣導須符合他國法令。
(三)各機關應確實依執行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如須免予適用本法規定,應 敘明宣導之內容、方式及免予適用本法之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 核定後,始得辦理。
依據《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印製「海報」屬於平面媒體通路範圍,必須依法明確標示。 [1, 2]
以下為海報設計與核銷時的實務標示三大要件:
1. 必備標示文字
- 必須標示「廣告」二字:字樣必須清晰、可見,不得改用「廣編特輯」、「活動文宣」、「特輯」或「專輯」等其他字眼替代。
- 必須揭示機關名稱:須清楚列出「辦理機關」或「贊助機關/單位」之完整名稱(例如:行政院主計總處
廣告)。 [3]
2. 標示原則與位置
- 位置建議:一般實務上,常將「廣告」與「機關名稱」並列,放置於海報的版面角落(如左下角或右下角),或與承辦/協辦單位處同列。
- 清晰可辨:法令雖未硬性規定字體大小與顏色限制,但其比例必須顯著、清晰,以能讓民眾直接辨識該海報為政府預算辦理之宣導為原則。 [3, 4]
3. 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 檢附佐證證明:各單位承辦同仁在辦理海報採購或核銷經費時,核銷憑證內必須一併檢附海報樣張或實體照片。
- 成果查核重點:照片或樣張中的「廣告」二字及「機關名稱」字樣必須清晰拍出,以備主計與審計單位抽查合規性。 [1]
如果您正準備印製宣導海報,需要具體檢視文字排版樣式,或者想確認該海報內容是否屬於「免予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請隨時提出,我們進一步討論! [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