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信給行政院長
主旨:有關政府機關年報之資訊公開
內容:政府機關出版之年報是否為政府資訊公開要項之一 ? 如機關出版年報由政府出版品代售 而未提供網路公開閱覽或電子書 是否有當 ? 以上 是否需要統一規範 ?
法務部部長信箱
一、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112年10月3日轉來台端電子郵件敬悉。
二、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下簡稱政資法) 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第7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及第8條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第1項)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第2項)」有關台端來信所詢「政府機關出版之年報」是否為政府資訊公開要項及該年報由政府出版品代售而未提供網路公開閱覽或電子書等節,因所詢之年報內容為何尚有未明,宜先予釐清確認,如係屬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依政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擇定適當之方式公開,非以採單一方式為限。
三、 次按政資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政府資訊除主動公開外,亦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台端如有申請政府資訊之需求,得依前開規定填具申請書後向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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